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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17号

当事人: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澳尼路588号65号楼第一层A部位

法定代表人:高山俊明

海关代码:3122442092

当事人于2015年6月24日至2018年3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集成电路等202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8542310000等,申报价格核计人民币30594874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51180240919等(详见清单)。

经查,上述货物存在漏报运保费及价格申报不实情况。其中报关单221820151180240924等9份报关项下货物申报价格核计人民币1322192元,实际价格应为人民币1201868元。报关单221820151180240919等193份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价格核计人民币29271820元,实际价格应为人民币29577781元,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957778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56496.1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专项审计报告、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于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17日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8日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警告。

对于当事人于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3月27日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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