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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航班延误险900次获赔近300万 女子涉嫌诈骗被抓

发布时间:2021-12-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6月10日,“女子用亲友身份购买航班延误险900次获赔近300万被抓”的消息在网络热传。华商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消息属实,目前,涉案女子李某已被南京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女)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怀疑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南京警方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在李某的住所,办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还有一些是她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据介绍,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之后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悉,购买一份航班延误险的保费是40元左右,赔付金额在400元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元至8000多元。在李某的笔记中,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据南京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目前,南京警方依法对李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扬子晚报》

  >>网友热议

  @一仙小青:最怕玩不起翻桌子,唉!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Shaojunx: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哒-哒-哒: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退钱。

  @idaforever:自己定的规则,玩不起就抓人!

  @重新刷漆:只准保险骗你,不许你骗保险。

  @一丝销魂烟: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骗的呢?

  @qzhai:如果没估摸准,钱是不是就让保险公司挣了?

  @默名了了:这难道不是凭本事分析数据赚钱?有本事别延误啊……

  @Joelu2016:没想到还真有只赚不赔的生意。

  @飞天板砖:稳赚不赔啊,以后只要航班延误就把投保人抓起来得了!

  @关于鸡个个的勃:这个规则你定的,赔偿也是你说的,然后人家只是抓住了你的漏洞,然后你就要抓人家?

  @神垕青年:这是风险投资呀,怎么能被抓?如果不延误,钱能退吗!?

  @天鄯:不延误就收人家机票钱和保险金,延误了就说人家诈骗,耍流氓。

  @冬已226:解决不了问题,就把提出问题的人解决了。

  @追逐者的漫长旅程:我还以为航班延误是她制造的呢!

  @佳佳小可爱的主人:保险钱也给了,机票钱也付了,退票费也扣了,咋的买延误险就是骗保?你延误还不让人理赔了呗?那买了延误险结果没延误,是不是还得算她是诈骗未遂?

  @zyh专业化550空荡荡:按你套路来怎么就诈骗了?保险公司骗人还少?保险公司只能赚不能赔?

  疑问1:哪些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观点:涉嫌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类似案件动用刑事力量是否合适?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文科介绍,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简单的说就是通过保险制度诈骗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扰乱了保险秩序。由于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殊诈骗罪,所以要满足普通诈骗罪的一般构造,即客观上通过欺骗行为引起对方的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该财产后造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的目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介绍,刑法第198条详细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曾文科称,本案中李某涉嫌上述(一)这种情形。

  疑问2:类似案件动用刑罚是否合适?

  观点:涉案“数额较大”可发动刑罚

  有网友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动用刑事力量有些不妥”,对此,曾文科说,的确,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所以当其他手段,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能够解决纠纷时,就应当克制刑罚权的发动。但是,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其实已经大体划分了刑事处罚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界限。例如保险诈骗罪,和保险公司受到一般的民事欺诈相比,在数额上是有要求的,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也就是说,如果骗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即没有达到追诉标准,这个时候才属于法律上认为“不必要动用刑罚”;当骗保险金已经数额较大了,此时法律认为靠其他手段尚不能完全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需要动用刑罚。所以,动用刑事力量是否妥当,不应凭一般的感觉来判断,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中确立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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