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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险漏洞获利近300万元,到底算不算犯罪?

发布时间:2021-06-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从 2015 年至今,女子李某通过买机票及航班延误险,之后利用飞机延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获利近 300 万元。6 月 9 日,现代快报报道此事后,引发不少网友和律师讨论,李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此事在法律界和普通网友中引来广泛争议。

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险漏洞获利近300万元,到底算不算犯罪?

△ 李某正接受讯问。警方供图

事件经过

2020 年 4 月 27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理赔,保险公司怀疑有人恶意骗保。南京鼓楼警方侦查发现,多个身份证号都指向了一名姓李的女子。自 2015 年至 2019 年,她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经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她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 5 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 10 多万元。

能获得如此高额的理赔金,李某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到了具体操作办法。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 20 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 30 到 40 份延误险。

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在飞机起飞之前退票,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 40 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 400 元到 2000 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达到七八千元。经初步统计,从 2015 年至今,李某共索赔近 900 次,获得理赔金近 300 万元。

李某构成诈骗吗?有律师、专家认为属诈骗

南京鼓楼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比较了解。她失业之后,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的做法涉嫌诈骗,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目前,李某已被鼓楼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李某获利近 300 万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误险规则的一些漏洞,但这种漏洞并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从李某的行为来看,她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南京鼓楼警方对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的定性没有问题,李某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亲友的身份证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然后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获利,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情节,属于保险诈骗。吴波说,不少网友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是基于对航班延误不满,或对保险公司的有些做法不满,而并非基于该案的事实来认定。

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赵子耀律师表示,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和普通诈骗罪有很大的区别,要看李某的行为符不符合保险诈骗罪列举的几种情形之一即可。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李某的行为应该属于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这种情形。延误险保障的是飞机延误而给乘客带来的经济上和时间上的损失,而该案中李某并没有真实乘坐飞机的计划,也不会因为飞机延误给她造成任何损失。所以她投保的保险对象是不存在的,符合 " 虚构保险标的 " 这种情形。

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航班延误险在责任免除部分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或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搭乘保险单载明的航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也说明,被保险人必须是真实的乘客,而不是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用自己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以购买机票方式伪装的人。而且最重要的是,制裁骗保、诈保行为,目的不仅仅是减少或挽回保险公司的损失,而是维护保险秩序,防止保险事业被损害。从违法性和有责性来说,李某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该教授表示,保险公司是集所有投保人的资金,去救济个案中投保人的损失,所以保险金并不都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举个例子,对于交强险,法律对于保险公司赔付是很严厉和苛刻的,因为这是救命钱,保险公司只是承担聚集资金去救济个体的社会义务。所以,不要因为对保险公司的有些做法不满,就看不到其存在的意义。

也有网友、律师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

网友 "@小楼听雨 - 罗超 " 评论道 " 这怎么能算骗保呢?" 网友 "@佳佳小可爱的主人 " 表示,李某给了保险的钱,机票钱也付了,退票费也扣了,买延误险就是骗保?延误还不让人理赔了?那买了延误险结果没延误,是不是还得算她是诈骗未遂?网友 "@西音先森 " 评论 " 这是骗保吗?买你保险,飞机延误是事实,又不是她个人控制的,投机行为而已。"

北京一名刑事律师丁海洋指出,李某不以乘机为目的,而是按照自己猜测的航班延误概率投保 " 下注 ",然后高概率 " 中奖 " 获得保险金。主、客观方面看似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实则不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只有下列行为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从构成要件要素来看,该案主要关注的要素有: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 " 虚构保险事故 ";是否存在 " 虚构保险标的 " 的客观行为。

丁海洋认为,该案中,李某的确想占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但并未通过 " 非法 " 手段,而是通过保险合同、保险事故 ( 本案中指航班延误的事实 ) 等一系列合法手段获取财产。如果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漏洞,那不能归责于李某,无论如何不能说这种行为方式具有刑事违法性。另外,李某没有虚构保险事故,毕竟航班延误是客观事实,且是不可归责于李某的原因而发生。再次,李某没有虚构保险标的。李某利用亲友身份证购买航空延误险,投保人是明确的,否则也无法购买。只要当事人成功购买机票,在法律上就应当视为乘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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